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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督导(教学秩序)检查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24-03-20    作者: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督导检查工作,增进常态化教学秩序检查和督促改进的实效性,根据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和督导员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特制本细则。

一、教学秩序检查是教学督导的重要方式,是开展教学过程监督、检查、透视和指导的有效途径。督导员要自觉履行岗位职责,主动深入实际开展常态化督导检查。

二、教学秩序检查的主要目的在于督察教学管理、教学组织、服务保障工作,了解教学情况,沟通教学信息,掌握教学动态,为改进教学管理和优化教风学风提供资鉴。

三、教学秩序检查的常态化运行主要通过集中检查和值日检查相结合方式组织实施。集中检查按需与教务处等部门配合组织实施,值日检查由督导办人员轮流值守进行,每周一排,每日一班,每班两人,检查时间不少于两个课程时段,检查范围不少于两个教学区域。

四、教学秩序检查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实地督促和执纪纠偏,主要事项包括课程安排执行情况、师生到岗到课状况、调停误课现象、课堂教学状态、教室环境卫生、服务保障支持等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

五、教学秩序检查要求依规佩戴督导工作牌,按时到岗,认真履职,悉心检查,如实记录,详细汇总填报《督导检查记录表》。检查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妥善协调协助处置。

六、检查过程发现造成教学事故的,要按学校有关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规定详细核实事实证据和相关材料。具体参照如下。

(1)属三级教学事故:教师上课迟到五分钟以上十五分钟以内,提前下课五分钟以上,或拖课影响下堂课教学(发生意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未经批准擅自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发生意外,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未经批擅自调课造成教室冲突,影响教学;公共教室或教学设备管理人员因迟到、早退或管理不善影响教学;因管理人员疏忽,引起上课教学冲突,影响教学;因管理人员疏忽,未将调课情况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而影响教学;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如擅自请人代为监考、迟到、提前分发试卷、中途擅自离开考场、无故延长考试时间或监考时做与监考无关的事等,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上课过程中,与课堂教学无关使用手机,影响课堂秩序等。

(2)属二级教学事故:上课(包括监考)无故迟到或早退达15分钟以上;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计划、教学要求;不布置作业或作业量严重不足;不认真批改作业;学生意见大,经教育仍无改进;因试卷未及时准备好,而影响正常考试;试卷命题粗糙,有严重错误;或考试时,未及时纠正试卷中错误而影响正常考试;漏订或延误订购教材,造成学生上课无教材两周以上。

(3)属一级教学事故:未及时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来上课(包括监考,实习指导),或经批准调课而未补课,严重影响教学;无故旷工(包括授课、监考、实习指导等),严重影响教学,造成恶劣影响;各类考核时,不认真履行职责,如丢失试卷、考试过程中提示、放任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而严重影响正常考试;任课教师、辅导教师或有关工作人员遗失学生试卷,致使考试成绩无法确定,严重损害学生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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